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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像摄影行业协会
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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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辽宁省人像摄影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辽宁省人像摄影行业协会是本会的法定名称。英文译名为Portrait Photographic Association of Liaoning,简称PPA。
第二条  协会性质:辽宁省人像摄影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辽宁省范围内从事人像摄影,包括婚纱摄影、儿童摄影、艺术摄影、证件摄影、产品广告摄影、彩扩冲印、照相器材、婚庆礼仪、婚纱服务及相关教育培训机构等同行业企业和个人摄影爱好者,自愿参加的非盈利性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要求,成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四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挥社团的桥梁纽带作用,热心为全体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适应行业发展需要,积极开展各项活动,为提高全省人像摄影整体水平,推动行业发展和进步作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经辽宁省民政厅核准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接受辽宁省商务厅的业务指导和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并在其指导下本着自律、自治、自养的原则,独立开展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六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沈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行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国家或地方标准并时行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协会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及行业准入条件,制订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参与,制订本行业道德标准、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服务标准及行业发展规划,并开展行业督促、检查、评比工作,推进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提高行业信誉,规范行业管理,促进全行业效益的增长。
(三)代表企业进行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的诉求,同时提出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展销会及项目调研论证;组织主办影展、技术交流、讲座,组织职业技术、管理的培训。
(五)发展与国内外之间、行业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开展互访与合作,拓展会员视野,开拓市场。
(六)创建行业协会网站,不断的充实内容,开辟新栏目,将网站办成为行业传递信息,发布新产品,提高管理新思维,树立行业新形象,对外宣传行业新风尚的交流平台与宣传窗口。
(七)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购买服务的事项,开展咨询服务,新产品展示,质量检测,建设好行业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本行业企业(本章程第二条所列)。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热情和意愿。
        3、有团队精神,奉献精神。
      (二)个人会员:行业中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摄影爱好者。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热爱摄影行业事业。
第十条  入会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
2、 经本会会员介绍;
3、 经理事会授权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和会员标志牌。
第十一条  对热心人像摄影事业,关心支持协会工作的有关领导或知名人士,可由理事会直接聘为名誉会员及相应职务。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为会员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会员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提供帮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名誉会员享有(二)、(三)、(四)、(六)款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行业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相关证书。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时间超过1年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对行业发展和本会工作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以适当形式予以表彰;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五年。因故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讨论,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热爱协会工作,责任心强,工作能力强,有奉献精神;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决定本会重要问题。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长,由会长任命,协助会长开展本会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及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及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内部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关系和业务交往;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实际需要,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2年12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辽宁省人像摄影行业协会
20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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